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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相比较之前,都改了什么?

2020-12-08 09:04:55 admin
  2018年11月28 日,海关总署同时发布2018年第177号公告(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和178号公告(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大家对《企业

  2018年11月28 日,海关总署同时发布2018年第177号公告(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和178号公告(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大家对《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相关更改一定还不太了解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吗?今天FX678小编要给大家讲讲重点,快拿小本本记下来!

  第十五条【认证时限】

  企业申请成为认证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海关按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对企业实施认证。

  海关应当自收到《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对企业信用状况是否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作出决定。特殊情形下,海关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第二十一条【分立合并】

  企业有分立合并情形的,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按照以下原则作出调整:

  (一)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的,适用海关对分立前企业的信用状况认定结果,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企业;

  (二)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企业

  (三)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企业适用海关对合并后存续企业的信用状况认定结果;

  (四)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企业。

  以上重点是必须要知道的,另外需要FX678小编提醒给大家的是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对一般认证企业不定期重新认证。重新认证前,海关应当通知企业,并且参照企业认证程序进行重新认证。重新认证期间,企业申请放弃认证企业管理的,视为未通过认证。相信这次调整对制度真正落地执行会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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