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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2020-12-09 09:54:21 admin
  很多人最近都搞不清楚各个银行的贷款利率是多少,今天FX678小编就想借银行贷款利率是指借款期限内利息数额与本金额的比例和大家说一说,我国的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

  很多人最近都搞不清楚各个银行的贷款利率是多少,今天FX678小编就想借银行贷款利率是指借款期限内利息数额与本金额的比例和大家说一说,我国的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银行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基准利率,实际合同利率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利率确定,当事人只能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的范围内进行协商。贷款利率高,则借款期限后借款方还款金额提高,反之,则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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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各级法院的相关规定,对于超额利息的处理原则大致如下:

  1、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借贷双方同时约定利息、逾期违约金、中介费、担保费等费用的,均视为是对利息的约定,其总和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3、借贷双方对借款利息和本金进行滚动结算,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据的,对于利息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计算,还是以重新出具的借据中载明的本金为基数计算,各地规定不一,但即使是允许按照重新出具的借据中载明的金额作为本金的,也明确规定,折算后的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4、债务人已经依照双方约定的利息偿还完本息,又以利息高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为由要求返还的,出于维护交易稳定的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债务人依照双方约定的利息偿还了一部分本息,但尚未全部还清的,多支付的利息根据债务人的主张可以用于冲抵本金。

  二、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借款,我国一直以来有一个思想,就是“只有金融机构才能从事借款业务”,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如果从事借款,就是“违规的”。之所以不说是“违法的”,是因为其实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只有金融机构才能从事借款业务”,金融机构垄断借款业务的思想仅仅来自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恰恰相反,《合同法》在规定借款合同时,并没有局限于金融机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也规定“向非金额企业的借款利息可以扣除”;增值税政策更是没有把贷款业务局限在金融机构上,不论是谁提供贷款,都要征利息的增值税。

  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思维惯性,还是让借款业务被打上了深深的金融机构烙印。虽然可以向金融机构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借款,但利率却必须按金融机构的利率来规范。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利息扣除时,其利率不得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那么,“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多少呢?这也是一个“没谱”的东西,税收政策的态度是“自己去找”。

  如果公司以12%的年利率从张三先生处获得贷款1000万元,一年的利息是120万元,可不可以扣除?可以扣除多少?这取决于公司的能力,公司在年底之前,要找到本省的一家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典当行-----注意,小额贷款公司目前不算金融机构----找到它们的期限、金额、信用条件等基本相同(大致相似即可)的贷款利率,只要不超过这个利率,就可以扣除,超过部分不能扣除。可见,能不能在税前扣除完全取决于企业能否找到一个金融机构的利率。

  三、现行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同时,金融企业包括政府批准成立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即 34号公告基本上将贷款利息放宽到全部“实际支付的利息”。“利率参考标准”包括了“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只要企业支付的利息不离谱,基本上就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利息”扣除了。当然34号公告的规定,也同时防止了“高利贷”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可能性,制定的科学有效。

  四、以前政策

  1、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加浮动利率。早在2003年,总局就曾经以国税函〔2003〕1114号文件的形式批复四川省地税局,明确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加浮动利率。但是,人民银行在2004年发布的银发〔2004〕251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10月29日开始,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不再实行上浮限制,因此是否包含浮动利率变得不再确定。

  2、34号公告出台之前前各省对“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理解不一,急需统一。如天津市国、地税、河北地税规定,只能在基准利率内扣除;、上海市税务局规定,在总局没有规定之前,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只要不超过司法部门的上限,均可以扣除;大连国、地税规定:如果该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也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就按照该金融机构的利率,如果全部都是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则按照基准利率扣除;河南省地税局规定:按照该企业开户行的利率扣除。

  银行贷款利率直接影响到我们以后的偿还金额,所以FX678小编想告诉大家的是,想要贷款的小伙伴一定不要嫌麻烦而通过网络信息来做出裁决,而是要更多的多去几家银行去咨询一下,希望FX678小编这篇稿可以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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