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七大风险点
今天,FX678小编就来同大家梳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个常见的纳税话题,然而,企业在实际清缴过程中往往对政策理解的准确性还不够,致使税收缴纳存在一定的风险。
今天,FX678小编就来同大家梳理一下,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对收入确认疑难问题的把控,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风险一:买一赠一等组合方式销售商品,如何确认收入?
业务案例:
我公司在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给客户免费赠送一批配件,对于给客户赠送的这批配件,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政策解析: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
风险二: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何时确认收入?是否免税?
业务案例:
我公司是投资性企业,既对居民企业进行投资,也在公开交易市场购买股票,那么,我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何时确认收入?是否免税?
政策解析:
1、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国税函〔2010〕79号)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那么,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
(1)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2)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风险三:企业发生股权转让,何时确认收入?
业务案例:
我公司对投资于A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时间为2016年10月,但到有关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时间为2017年3月,那么,我公司应何时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政策解析: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国税函〔2010〕79号)
那么,也就是说,公司应该在2017年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风险四:预收跨年度租金,何时确认收入?
业务案例:
我公司有一栋办公楼,近期对外出租,一次性收取了租户3年的租金,也给租户开具了增值税发票,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上,是一次性确认收入还是按实际租期分期确认收入?
政策解析:
《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按照《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那么,也就是说,增值税上一次性确认收入,而在企业所得税上,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风险五: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业务案例:
我公司2017年度季度销售额没有超过9万元,享受了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减免,那么,所免征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解析: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财税〔2008〕151号)
也就是说,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六: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业务案例:
我单位为核定征收企业,我单位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也就是说,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应该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七: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业务案例:
我公司应付账款中有几笔应付账款,已经超过三年了,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解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目前,税法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确认其他收入,并没有量化时间为三年以上的规定,但如有证据显示该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确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则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是FX678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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